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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伏创宇;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摘要:与国外社会信用体系局限于经济领域与交易信用不同,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功能拓展面临较大争议。无论是对社会诚信概念与资源配置风险的广义解释,还是突破社会诚信内涵提出的“强化法律实施论”,都不能澄清为何要将既往的违法行为界定为失信并施加额外的信用惩戒。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功能应当定位于支持市场化的信用机制、优化法律实施与强化法律实施,排除道德强制,并明确各自功能发挥的边界。借助公共信用来支持市场化的信用机制,应当发挥信息共享机制,防止通过信用评价、惩戒强制干预私人自治。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法律实施,既要避免僭越法定的行政自主空间,又要维护信用机制的有效性。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法律实施,应当遵循违法责任优先原则与必要性原则。
关键词:社会信用;;社会治理;;违法;;道德;;失信
基金资助:2019年度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首都社会诚信体系法治化研究”(项目编号:19FXC015);; 2020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术创新工程支持计划“我国社会诚信体系法治化研究”(项目编号:校202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