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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学府;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我国行政示范诉讼源于司法实践需要,缺少直接的立法依据和正当性基础,从而被质疑会减损当事人权利、影响裁判公正、程序构建缺少理论指引而呈现碎片化。证成行政示范诉讼的正当性,需应用共同诉讼理论和分析方法。根据行政共同诉讼分类的三分法,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具有诉讼的合一确定性,该性质与示范诉讼的程序设计相冲突,故不适用示范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适用职权型示范诉讼,以裁判的合一确定性为正当性基础,该性质确保了示范案件裁判确认的法律、事实问题可适用于平行案件,故法院可依职权启动程序、选定示范案件、依照示范案件裁判审理平行案件;普通共同诉讼适用契约型示范诉讼,其理论基础是当事人为实现诉讼经济而自主处分诉权、自愿承担诉讼风险,故程序启动、示范案件选择均需当事人同意。
关键词:行政示范诉讼;;共同诉讼类型化;;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
基金资助: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通用行政法典编纂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2AFX007)的阶段性成果;;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创新项目“行政法法典化研究”(项目编号:21ZFD82001)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