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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一帆;
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自动化行政中,算法的本质是行政规则,其可公开性与可解释性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可解释性关注的是实现透明算法,而可公开性更侧重于实现透明政府。有鉴于此,在行政法制度体系中,可解释性对应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可公开性对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基于算法的行政规则本质,以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的规定,自动化行政中的算法应当予以公开。同时,其应当实现“最大范围的公开”,即采取源代码公开的形式选择。此外,如果确因安全因素不予公开算法,则需要满足利益冲突标准、价值比较标准与替代方案标准等三项利益衡量标准。
关键词:自动化行政;;算法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算法解释
基金资助: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实证研究”(项目编号:19CFX047);; 2021年度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数字政府建设背景下算法行政法治化研究”(项目编号:KYCX21_0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