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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艺绚;莫纪宏;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探索在个别领域中将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时间提前至公共利益实际损害发生之前,提起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取得了良好的公共风险预防效果。作为一种新的外部监督机制,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能够针对性解决当前公共风险治理体系中行政机关风险治理意愿缺失的问题,发挥维护秩序、预防危机、监督履职等功能。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类型、适用范围、审查视野及检察机关的角色等方面具有特殊性,与一般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有所区别。因此,应当着重完善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介入规则、受案范围、共同诉讼、诉前磋商等制度。
关键词: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公共风险治理;;公共利益;;行政发包制;;检察机关
基金资助:2023年度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创新项目“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研究”(项目编号:2023YZD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