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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静;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概括处分是指当事人以概括描述的方式确定处分对象的财产处分。概括处分存在于财产集合与将有财产的处分中,往往还伴随着处分对象的嗣后流动。符合“合理识别”标准的概括描述,可以确保特定性原则下的确定性。根据特定性原则下的单一性原理,财产的概括处分是处分之集合。处分对象是被概括描述“捕获”的单一财产,而处分效果也针对单一财产发生。单一性原理不仅具有法政策上的妥当性,而且可以维持物权法原理的体系融贯性。处分生效之后,处分对象的流动并不违反确定性原理。新财产的“流入”和原财产的“流出”分别会导致新物权之取得和原物权之丧失,故整个处分过程具有发展性与阶段性。在一定情况下,处分对象与其他财产相混构成物权法上的混合,进而可以适用《民法典》第322条中的混合规则。动产流动质押中的“概括描述”有别于浮动抵押等交易中的“概括描述”,并且动产流动质押不涉及将有动产处分。
关键词:特定性原则;;概括处分;;概括描述;;浮动抵押;;流动质押;;混合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民法评注编纂重大问题研究》(22&ZD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