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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朝越;
单位:重庆工商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
摘要:修订后的《证券法》赋予上市公司董事会征集人资格。董事会发起的征集,难用委托代理或合同关系解释,使其面临行为失效与责任虚设的理论阐释与规范适用的困境。基于董事会符合征集人设定的基本标准、民事主体制度的开放性可容纳赋予董事会征集人资格的制度设计、赋予董事会征集人资格的道德风险总体可控等原因,可证赋予董事会征集人资格具有正当性。董事会的征集行为可定性为一种公司治理行为,其征集责任可通过异议董事免责、独立董事决议资格排除等设计衔接《公司法》与《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关键词:董事会;;征集行为;;征集责任
基金资助: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下的股东权利征集制度构建研究”(BS2022135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