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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瑞祥;
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行政合规裁量扩张论将行政合规中行政机关对企业减免处罚的行为,视为行政机关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规定,但符合法律规范目的情形下,所作出的扩张行政裁量的行为,从而消除“行政权不可处分”原则与行政合规之间的龃龉。行政合规裁量包括契约裁量和处分裁量两阶段构造,是否合意构成了契约裁量与处分裁量的界碑。合规契约不具有执行力,行政机关有权裁量契约要素在合规处分中的比重,故合规行政处分仍是单方行政行为。行政合规裁量扩张应满足裁量授权规范的保护目的;把责任从企业外部有限度地转化到企业内部,实现实质制裁;在处分裁量后,再加上非类型化监管行为。对此,应基于规范保护目的,明确行政合规裁量扩张的界限,从而实现法益保护与规范效力的保障。
关键词:行政合规;;裁量扩张;;行政契约;;行政处分;;规范保护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