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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秀;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摘要:债券承销商是否具有过错,是判断其是否承担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重要一维,也是当下司法裁判的核心争点。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考察承销商是否已按照债券监管和自律规则的要求开展核查,在债股不分的当下,径直将其作为认定标准将加重承销商责任。从规范层面来看,现行债券规范以有无专家意见为标准确定承销商注意义务类型,忽视了承销商在注意能力上的特殊性。在认定承销商过错时,应以复合专业人士义务为标准,以各领域的偿付能力信息为注意范围,以高于普通人一般注意但又低于专家注意的专业人士注意为注意程度。复合专业人士义务内嵌效率导向,在裁判说理时的具体考量因素包括承销商预防行为的客观可行程度、预防行为对虚假陈述回避的可能程度、危险行为对投资者判断的影响程度以及预防行为的成本高低。
关键词:债券;;虚假陈述;;承销商;;过错;;复合专业人士义务;;过错的经济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