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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楠;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股东行权是将ESG理念纳入公司价值目标、实现新《公司法》第20条价值呼吁的重要机制。股东驱动的合理性不仅在于股东利益是ESG的价值基础,且较董事驱动范式更能避免董事寻租行为,并契合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与制度安排。股东之所以通过股东会上协同行权、股东会下非正式沟通的多维机制驱动ESG,是因其既可克服ESG投资的局限,又因信息技术发展、共同所有权趋势及投资者平台兴起而符合经济动能。为使股东行权驱动ESG在我国发挥实效,应在硬法层面以成本削减为导向优化相关规则,包括引入建议型ESG提案、健全征集投票减负机制、设立一致行动豁免框架。同时在软法层面以健全激励为目标完善相关指引,包括强化行权的ESG导向,允许协同交流沟通,设定明确的行权披露基准。
关键词:公司治理;;股东权利;;ESG;;机构投资者;;公司目的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新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下破产债权人利益冲突解决的中国方案”(23FFXB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