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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自飞;
单位:成都大学法学院;
摘要: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的规范适用,既要判断行贿行为是否符合从重处罚条件,更要解决如何进行从重处罚的问题。现有的综合分析论、中间线论、替代论等学说,因存在过度抽象性或机械性等不足,无法为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适用提供可靠的理论参照。基于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内涵,可从要件裁量、效果裁量、基准裁量三个维度把握行贿罪从重处罚情节的基本结构,进而指导其司法适用。在要件裁量上,要坚持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明确行贿罪各从重处罚情节的构成要素,厘清其适用条件和范围。在效果裁量上,要明确从重处罚不等于最重处罚,原则上满足“方式从重”或“幅度从重”要求之一即符合从重处罚的基本要求。在基准裁量上,要平衡从重处罚与特别从宽情节的紧张关系,结合行贿罪的保护法益和具体情节的立法目的,在行贿行为对应的法定刑限度内综合判断从重处罚量度。
关键词:行贿罪;;从重处罚;;特别从宽制度
基金资助:成都大学高级别项目培育基金“毒品犯罪网络化的治理问题研究”(2022GJBKYXMPYJJ14);;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刑事指控体系重塑下检察提前介入监察规范化研究”(SCII24ND097);;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推进国家监察全覆盖研究”(18JZD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