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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25年第03期:数字经济背景下“应税所得”的适用范围与拓展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宋嘉豪;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应税所得”包括“已实现所得”“净所得”等内涵,分别用于认定何时应税、何为所得。文章认为,在数字经济应用的具体场景中,“所得实现原则”难以完全体现线上虚拟场景中数据的价值,“净所得原则”无法准确认定共享平台场景中工作者的税负能力,致使理论滞后于现实需要。强化所得税制的有效性,有必要拓展“所得实现原则”和“净所得原则”的适用范围,协调国内所得税法与国际税收合作的关系,克服所得税流失以及数字化无形资产征管困难等问题。健全数字经济中所得税治理体系,须适时设置数据所得预征模式,明确平台劳动所得类型,设定“应税所得”的兜底条款,并强化针对数字化无形资产类所得的税收征管措施,推进信息技术与税收管理的深度融合。

关键词:数字经济;;应税所得;;净所得原则;;所得实现原则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税法基础理论的反思与拓补”(项目编号:21FFXB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