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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万明;
单位:嘉兴南湖学院人文与艺术学院;
摘要:从著作权法来看,GenAI模型训练是对作品的非表达性使用和非作品性使用,而事实上其属于一种类似于人类学习的对作品表达的特殊使用。GenAI生成物虽然在表达上与原作品不同,却完全可能成为众多原作品最优的思想、风格的集大成者,在生成物产量远高于人类作品的情况下会恶化作品市场的竞争环境。鉴于先授权后使用存在授权难以实施等弊端,而GenAI模型训练使用作品的行为适用合理使用制度予以侵权豁免无法平衡人工智能发展和著作权人的权益,建议根据惠益分享原则,在GenAI模型发展初期采用合理使用制度配合政府基金,时机成熟时再在立法上新增法定许可类型,并以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为配套。当前,在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安排上,GenAI模型训练对作品的利用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规定的合理使用任何情形,但与“三步检验法”不冲突,可以考虑在司法实践中利用目的性转换规则将模型训练行为解释为合理使用。
关键词:GenAI模型训练;;惠益分享;;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智能算法相关创新的可专利性研究”(20BFX139);; 嘉兴市2023年“星耀南湖”教育拔尖人才(高校)项目资助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