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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文杰;
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打造良好的市场秩序是个人数据治理的重要任务。既有的个人数据治理以私权与公权为基础,二者均建立于个体理性之上。碍于个体理性的局限性,现有的治理策略无法应对数据处理过程中的社会风险。对此,法律应当走向反身法,以程序性规范引导社会集体行动治理个人数据。数据社会权以群体层面的社会权与个体层面成员权为特征,正是数据集体治理的权利基础。在数据集体治理中,公众能够通过参与数据集体性组织以及组织内部的商谈程序形成公共理性,进而实现对数据利益的理性安排。因此,未来的个人数据治理应着重推动公众参与的实质化与民主化,构建分配合理的数据治理体系。
关键词:个人数据;;数据社会权;;数据集体治理;;公共理性;;集体组织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法之社会权基础理论研究”(19BFX17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