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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社会科学2025年第03期:腐败治理协同化的逻辑展开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郑英龙;黄鸿瑜;

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要:协同化治理是新时代腐败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亦是腐败治理的时代诉求。腐败治理主体的协同化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协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协同、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同以及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的协同四个方面,应当发挥其各自优势,协同作战。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的协同一体推进中,须实现腐败治理机制的协同化。通过完善腐败惩戒法律体系和腐败惩戒衔接机制,推进腐败惩戒机制的协同化。通过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健全公民参与监督机制、加强媒体舆论监督机制,实现腐败防范机制的协同化。通过构筑内部心理保障机制、搭建廉政激励机制通道,推进廉洁自律的协同化。推进“三不腐”机制之间的协同化,既要重视其线性化处理,明确各个阶段的任务并细化具体措施,又要整合优化各项资源,协同推进“三不腐”机制的立体化构建。

关键词:腐败治理;;协同化;;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