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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启梁;黄瑞;
单位:云南民族大学;云南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
摘要:我国法院裁判文书制发机制经历了签发制-印发制-阅核制的变迁。每个阶段的裁判文书制发机制都是微观机制,却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影响,塑造着司法运行的宏观状态。这些机制不仅是对裁判文书制发的管理,而且都是对法院组织中法官与院庭长关系的调整,实质上起到了法院通过裁判文书制发管理法官的作用。其背后所牵涉的是司法中的大问题,即审判权、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的关系。法院裁判文书制发机制全面地影响着法官行动和司法运行,而每种机制都有其局限并产生出不同的意外后果。从法律人类学的角度看,法院就是一个“地方性”存在,法官则“栖居”在这一地方。只有把人和制度机制联系起来考察,深入到法官工作的具体环境、情境中,才能更加完整和准确地认识司法运行。对于当前的阅核制推进,制度机制设计者可以考虑从法官作为法院的“栖居者”视角出发,回归以人为中心的整体视角设计和推进改革。
关键词:微观机制;;裁判文书制发;;司法;;栖居;;法官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22YJC82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