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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2025年第02期:单位违反性骚扰防治义务侵权责任的解释论展开——以《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为中心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瞿灵敏;

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对单位违反性骚扰防治义务法律责任的沉默引发了理论分歧并增加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厘清该款的规范属性、功能定位以及单位不作为行为与性骚扰行为的关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第1010条第2款属于以保护性自主权为目的的私法规范,单位违反该款规定导致性骚扰的构成不作为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单位侵权责任在性质上属于自己责任而非替代责任,适用过错归责。鉴于双方举证能力的悬殊,法院应借助表面证据、证明责任转移和妨害证明主张推定规则来减轻受害人的证明责任。此类侵权在类型上属于单位间接不作为侵权与行为人直接作为侵权结合的竞合侵权,但存在转化为帮助型共同侵权的可能。单位不作为侵权对行为人作为侵权的依附性决定了单位原则上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但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而未采取相应措施将构成帮助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民法典》;;骚扰防治义务;;不作为侵权;;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