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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武腾;
单位: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摘要:数据授权包含两种情形,一是授予数据财产权,二是授予数据事务的管理权限。对于经过深加工后产生的数据产品,主要通过确认、授予数据财产权来实现数尽其用。对于数据资源,控制者不得基于纯粹利己的目的任意使用和处分;此时,管理权的授予和行使对于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至关重要。如果将数据授权仅理解为授予财产权,便难以解释对数据资源使用的目的、方式进行全过程限制的重要性,也难以揭示行权过程中构建程序性规则的必要性。数据事务管理的目的既可能是纯粹利他的,也可能兼具利他性与利己性。在大型平台企业作为数据资源事务的管理组织时,应建构集体缔约制度,以保障个人、中小企业对数据资源相关事务的知情和参与。在标准化组织制定有关数据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国家标准时,应完善公共协商机制,保障各类利益相关者能够充分表达意见。
关键词:数据财产权;;数据事务管理权;;集体合同;;公共协商
基金资助: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四位一体的制度构建研究”(24ZDA02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