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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圣平;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担保合同既可能因自身原因而无效,也可能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在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中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只能是债权人相信担保合同有效但实际上却无效所受的损失。基于此,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也不得超过担保财产的价值。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的过错既是认定责任构成的要件,也是确定责任分担比例的要素,彼此之间依与有过失规则分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担保人对主合同无效的过错主要体现为担保人违反了基于特殊的信赖关系对债权人所负之先合同义务,担保人此时承担的仍然是缔约过失责任(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同一债权有数个担保的,其中一个或数个担保合同无效,数个担保人应视为一个整体,依《民法典》第388条第2款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缔约过失责任;;过错责任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项目“民法典动产担保交易规则的规范构造与解释适用研究”(22BFX071)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