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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利明;边琪;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下人类社会深受大数据、人工智能和新兴技术的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有了深刻改变,这对人格权保护提出了新要求。时代的发展要求人格权体系不断对应拓展。大数据技术应用下,人格权体系要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重要分支积极发展,实现人格利益从消极防御向积极利用的转变,加强数据画像侵权和消费者隐私侵权中相关主体的保护,充分运用人格权禁令制度预防“微型大规模侵权”。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下,已公开个人信息需兼顾保护与利用,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应得到强化,声音等人格标识的相关规定有待完善,人格权体系还应将自然人生前与死后的虚拟形象作为新的人格利益纳入保护范围。新兴技术应用下,人格权体系要明确脑机接口等神经技术应用中人类神经信息的人格权保护,完善人体胚胎和基因人格权益的相关规定,正视通过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所生子女血缘知情利益的保护价值。
关键词:人格权体系;;个人信息权益;;数据画像;;虚拟形象;;神经信息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民法典实施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23&ZD15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