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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长兴;
单位: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摘要:生态环境法典中如何规定民事责任规则是法典责任制度设计的重要问题。综合考察《民法典》《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环境民事责任规则,可以发现尽管环境侵权制度已经在侵权法框架之下得到了长足发展,确立了无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等特殊规则,但仍有规则刚性过强、部分规则效力层级过低以及存在制度空白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依赖法律解释,应当以《立法法》中关于“民事基本制度”由法律规定的规则为依据,甄别环境侵权责任规则中属于“民事基本制度”的内容,并且结合法典的体系化需求,以《民法典》的环境侵权规定为基础,在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编设置民事责任章规定环境侵权责任规则,再辅以环境单行法等法律、司法解释中的环境侵权责任规则,构建环境民事责任的完整制度体系。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民事责任;;民事基本制度;;环境侵权责任;;体系化
基金资助:研究阐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专项“生态环境法典化的中国实践和理论创新研究”(24ZDA09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