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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耿华;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长期以来,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惯用侵权判定模式,秉持“损害权利即违法”的审理思路,究其缘由,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起源于侵权行为法的历史渊源、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法官的知识前见及审理路径依赖。然而,采用侵权判定模式容易不当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也过度侵占了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领域,加剧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侵权法界限之模糊。基于市场损害常态的竞争格局、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竞争而非竞争者的立法宗旨、自由竞争价值之倡导以及实现行为规制法的功能期待,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应秉持行为正当判定模式。为贯彻之,应重新评估损害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体系定位,修正不正当竞争判定标准,以损害竞争秩序为不正当竞争认定核心标准并引入市场机制方法判断之,革新经营者利益损害评估方法,重视包括消费者利益在内的多元法益在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中的作用并予准确识别,进一步澄清竞争秩序、经营者利益与消费者利益三者关系。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判定模式;;行为规制;;竞争秩序;;商业道德
基金资助:教育部后期项目“平台不正当竞争的中国规制方案研究”(23JHQ07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