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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星阁;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摘要:公法人公务职能正常行使的公益性决定了其不同于一般私法上的被执行主体。原《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103条虽然明确了“列有预算科目之预算资金”作为公法人责任财产的一般情形,但是基于公益优先、兼顾私权的基本价值考量,还应当适度扩张公法人责任财产范围,实现价值平衡。以国家公产理论下国家公产和国家私产的二维划分为指引,在明确国家私产作为公法人固有责任财产范围外,还应当明确公法人责任财产在国库资金、公用财产等国家公产中扩张的可能性及要件。在厘清公法人责任财产扩张范围的基础上,通过对公法人责任财产执行顺位的厘定、强制执行措施的构建以及检察机关检察监督职能的强化,实现公法人责任财产扩张的体系保障。
关键词:公法人;;责任财产;;民事执行;;国家公产;;预算资金
基金资助:202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强制执行法典化背景下股权执行疑难问题研究”(24BFX09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