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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杰;
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通知—删除”规则伴随免责条款而生,作为网络版权领域的特殊规则存在。鉴于“通知—删除”规则与一般侵权规则之间的天然关联,其适用领域不断拓展。我国立法依据一般侵权规则重构“通知—删除”条款,使其完成向归责规则的结构扩张。转型后的“通知—删除”规则具备更高的制度包容性,既能兼容“避风港条款”的政策目标,也为因应技术发展调适平台注意义务留下空间。这体现为平台的审查者定位、事前救济的延伸、误删责任的承担、通知二元效力的确立。归责转型后“通知—删除”规则具备的制度弹性易引发适用的恣意性。依据效率目标与合比例性要求,“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应围绕审查义务的合理化、适用主体的范围、针对不同阶段侵权的合比例性措施等进行限制。
关键词:“通知—删除”规则;;免责;;审查义务;;事前救济;;合比例性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版权领域技术中立原则的内涵重述与规范建构研究”(24BFX09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