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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汉东;樊赛尔;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侵权诉讼中,主体注意义务构成是侵权责任认定的前提和基础。现行著作权法及其上位法对上述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多是类推适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法律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经营主体的注意义务,涉及主体性法律定位、合理性法理基础、规范性制度构成以及归责性侵权认定等问题。总的说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应为一种新型信息服务主体,与传统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别;其注意义务的合理性,概以“技术中立”“平台中立”原则为基础;“通知—必要措施”等相关法律规范适用,应在类推和扩张解释的基础上进行调整与补充,且能作用于开发、生成、传输等信息交易服务活动的整个过程。
关键词:生成式人工智能;;信息平台;;注意义务;;侵权责任
基金资助: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司法研究重大课题“司法服务保障发展新质生产力研究”(项目号:GFZDKT 2024A03-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