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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宋方青;陈子剑;
单位:厦门大学立法研究中心;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的“完善监管,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对平台垄断治理立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基于创新发展与风险防控相平衡的视角,在加强立法的同时,也要尊重平台演化与治理的客观规律,防止过度风险防控对创新活力的影响。应着眼于平台垄断治理的新需求,着力提升新阶段平台垄断治理立法的科学性,以良法善治为目标,在立法理念上秉持理性,在立法内容上回归行为主义,在立法路径上循序渐进,逐步从制定部门规章到制定专门法律。在具体实践中,应坚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在确需立法时适当整合结构主义主张,同时可强化促进型立法的辅助适用。
关键词:平台治理;;反垄断;;创新发展;;立法;;科学立法
基金资助:2024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法典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研究”(24&ZD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