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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素素;戴孟勇;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57条,合同因违反公法规范而无效,当事人原则上应相互返还财产,除非存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若受领方违反公法规范,则给付财产构成其违法所得,或被没收。将没收违法所得作为排除返还的依据,能够惩罚不法给付方,也能弥补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不足。给付财产是否应当作为受领方的违法所得没收,应结合合同违反的公法规范及相应的违法所得处置条款进行判断。如果违法所得处置条款未明确规定给付财产应予返还还是应当没收,则当给付方不法时,才应当排除返还。如果该条款同时规定了对给付方的其他惩罚措施,则应协调排除返还与其他惩罚措施之间的关系,避免过度惩罚。
关键词:无效合同;;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不法原因给付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民法典视野下按份共有制度的理论构造与法律适用”(项目号:24AFX009)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