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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秦天宝;段小红;
单位: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南方基地(海南大学生态文明法治研究中心);海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制度,但其归责原则在无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适用上存在学理争议,司法实践亦面临裁判依据适用分歧与裁判逻辑法理分歧等困境。理论与实务的双重抵牾,根源在于责任属性定位模糊、归责原则类型化缺失及公私法协同不足三重缺陷。为此,应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特殊公法责任”定位,通过类型化方法解构生态环境致损机理,以原因物质危险性为分类标准,构建二元归责体系——低危原因物质造成的一般生态环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高危原因物质造成的特殊生态环境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建议采取公私法协同确认路径,修订司法解释统一裁判规则,在《生态环境法典》中构建归责原则框架,制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细化归责原则并整理高危名录,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科学规范化。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归责原则;;类型化;;《民法典》;;《生态环境法典》;;公私法协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5JJD8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