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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鹏翱;
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征收需进行公平合理及时的补偿,征收和补偿形成唇齿关系,通常概括为“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无征收”。在我国,这种唇齿关系的具体方案是“先补偿、后交付”,即征收机关依法向被征收人实际补偿后,被征收人再交付被征收财物,与德国等法域采用的“先补偿,后物权变动”方案明显不同。“先补偿、后交付”方案符合我国征收决定和实施的整体制度,符合我国的土地储备制度,符合我国相应的民事法律制度,具有合理性。从法律制度的整体来看,“先补偿、后交付”中的“补偿”仅限于实际补偿,不包括拟定补偿方案、补偿款足额到位、签订补偿协议或作出补偿决定。“先补偿、后交付”是在法律框架内保护被征收人利益的强制规范,除非被征收人自愿放弃这种利益,否则征收机关所为的与此相悖的违法行为,无论是补偿决定、非补偿协议的其他约定还是强制拆迁,均不受法律保护,征收机关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关键词:征收补偿;;物权变动;;被征收人保护;;《民法典》施行;;土地制度改革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4&ZD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