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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寅辉;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摘要: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产权侵害行为是刑法保护民营企业,优化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单一的财产损失不足以完整评价民营企业内部产权侵害行为的本质,抽象的秩序法益模糊了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规制界限。刑法在打击民营企业内部产权侵害行为时,应将评价视野由集体法益还原至企业与其内部人员之间的关系上,并将评价对象从企业的财产损失转向企业与其内部人员之间的信赖关系受损。信赖关系存在于企业与其内部人员之间,企业的“双控人”无需承担信义义务,实质董事的信义义务只能源自企业的事实委任。企业内部人员的信义义务内容与其岗位、职权密切相关,增加交易环节以谋取企业商业机会的行为宜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论处。企业的商业机会具有动态性,商业机会受损所反映出的信赖关系损害也有程度差异,需拟制为财产损失加以测量。企业的事前同意阻却行为的应罚性,事后同意说明被害的信赖关系法益得到恢复,阻却行为的需罚性,二者均可作为对行为人实质出罪的根据。
关键词:民营企业;;产权保护;;民营经济促进法;;信赖关系;;法益恢复
基金资助: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污染环境犯罪多元治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9ZDA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