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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青;
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违约方是否享有解除权是中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核心争议之一,有“肯定说”、“否定说”与“司法解除说”三派观点,其焦点在于:是否存在因守约方不行使解除权而导致的“合同僵局”,以及如何通过制度设计破解此类僵局。《民法典》最终采“司法解除说”。但学界就“违约方解除权”问题尚未达成共识。对于“合同僵局”是否确实存在,以及即使存在,是否只能借助《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加以化解等根本问题,尚有分歧。未来研究有必要超越“违约方有无解除权”的表层命题,把重心转化为在面对一些履行障碍时债务人能否从合同约束中脱离出来。解除权的配置应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核心,结合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都应恪守诚信的基本要求,在不同场景和合同类型下探索为债务人“解绑”的精细化规则,避免对第580条第2款的泛化依赖。
关键词:违约方解除权;;合同僵局;;司法终止;;违约救济
基金资助: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军人才培育课题“数字经济发展与民法制度保障”(25QNYC006ZD);;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面向民法典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民法争点编纂研究”(24AFX00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