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许华萍;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违法所得作为刑事追缴对象和定罪量刑标准时,具有不同的规范本质,应当以各自的规范本质为主线,确定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标准和计算规则。违法所得作为刑事追缴对象时,规范本质表现为“不因犯罪而获益”的公理,认定标准应受回归合法财产秩序与一般预防双重规范目的制约。据此,直接所得、直接所得的转化物(替代物)、直接所得的孳息全部应当追缴;违法所得投资收益须区分类型,“直接所得+非法行为”型投资收益全部追缴,“直接所得+合法资本”型投资收益按比例追缴,“直接所得+合法劳动”型投资收益不予追缴。坚持相对总额原则,扣除中性成本而不扣除犯罪成本。违法所得作为定罪量刑标准时,规范本质表现为法益侵害程度的征表,属于结果不法的范畴;应当坚持直接因果关系原则,只有直接所得才可以计入定罪量刑数额;坚持净利原则,犯罪成本和中性成本都应当扣除。
关键词:违法所得;;直接所得;;间接所得;;刑事追缴;;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