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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边琪;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9条第3款禁止经营者未经同意向消费者发送商业广告。该条规定的是消费者安宁权,而非个人信息权益。它是私人生活安宁权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新表达。注意力隐私权理论揭示了数字时代的商业广告通过注意力侵入、控制和剥削的方式侵害消费者安宁利益。对此,消费者安宁权是重要的抵御工具,它保护虚拟空间中消费者的生活安宁和精神安宁。借鉴相邻关系理论,消费者安宁权侵害行为的判定分为行为合理性及行为损害实质性效果两方面。行为合理性的判定围绕“消费者同意”这一核心要素而展开。行为损害实质性效果体现为是否超过消费者的容忍义务。欠缺消费者同意而发送商业广告的行为是不合理行为。但对于性质轻微且基本未带来不利益的不合理行为,消费者有容忍义务,不构成消费者安宁权的侵害行为。消费者安宁权的保护不能仅依赖纯粹的私法救济路径,而需要增加事前预防与国家保护路径。
关键词:安宁利益;;访问控制论;;注意力隐私权;;消费者同意;;容忍义务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我国民法典实施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20241GS0007)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