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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常鹏翱;
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
摘要:《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把行政审批引入民法,意欲通过批准来影响合同生效。为了实现管制和自治的平衡,应从公私法衔接的角度对行政审批和合同生效的关系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应特别注重行政审批的规范目的并贯彻比例原则。在行政审批可与民事行为同义等置、仅有行政法后果、导致合同履行障碍和无法律实效的情形,行政审批不影响合同生效,即便未经批准,合同全部条款也自始生效。在行政审批针对合同全部主给付义务的情形,行政审批影响整个合同生效,未经批准,除了报批条款自始生效,其他条款均未生效。在行政审批针对合同某一给付义务的情形,行政审批影响该条款生效,未经批准,仅该条款未生效,报批条款和其他给付条款自始生效。在这三种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构造不同,法律适用不同,应予清晰区分。
关键词:行政审批;;合同生效;;公私法衔接;;管制与自治;;民法典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