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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冲;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数智社会法治一体化研究中心;
摘要:网络聚合犯罪作为一种以网络聚合、群体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犯罪类型,在网络累积效应、溢出效应和聚量效应的影响下,往往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是,由于各行为主体之间既缺乏意思联络,也无共同实行行为,网络聚合犯罪主要体现为对违规行为、违法侵权行为甚至中立行为、生活行为的违法性聚合,具有因果关系网络稀释化、实行行为碎片化、主观罪过模糊化等特征。对此,以实行行为为中心的传统刑法理论在行为认定、因果关系判定和罪过认定上均存在严重的不周延性。对于碎片化、链条化和协作化并存的网络聚合犯罪模式,应当结合网络聚合犯罪的规律特征,以其所引发的聚量性危害结果的责任分配为中心,结合传统刑法的义务犯理论,依据行为主体对网络聚合危害结果同向推进的罪过类型,合理划定网络聚合犯罪可罚类型、可罚状态与定量标准,实现刑法预防犯罪与防范过度预防犯罪的平衡。
关键词:网络聚合犯罪;;网络犯罪;;共同犯罪;;聚量效应;;义务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