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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蓝学友;
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摘要:“自然犯/法定犯”不是一组形而上的犯罪分类,而是一个贯通犯罪学、刑法学和日常生活世界的知识节点。以悖德性标准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是贯通犯罪学、刑法学与传统生活世界的关键;而在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显著分化的现代社会,区分主体性法益与主体间性法益并以此为标准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是贯通犯罪学、刑法学与现代生活世界的关键。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定犯刑法知识体系,应当立足“犯罪学—刑法学—生活世界”三向贯通的体系视角,以法定犯处罚正当性问题为主线,一方面运用主体间性法益观化解“法定犯地方性与刑罚普世性矛盾”和“法定犯变动性与刑罚稳定性矛盾”,另一方面以主体间性法益观为指导解释我国法定犯个罪共有的三大构成要件。
关键词:自然犯;;法定犯;;主体性法益;;主体间性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