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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2025年第05期:生态环境损害预防性侵权责任的规范构造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徐以祥;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摘要:生态环境损害预防性侵权责任是生态环境损害民事侵权责任中不可或缺的一种责任类型,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民事特别法上的侵权责任,其主要包括针对不确定风险的风险管控责任和针对具有高度确定性的损害危险的危险防止责任。基于生态环境损害预防性侵权责任不同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性以及其作为保护公益的预防性侵权责任的特殊性,其构成要件应当界定为:第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第二,行为使生态环境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或危险。其中,“行为使生态环境有遭受损害的重大风险或危险”这一要件又可进一步细分为“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可能性”和“生态环境损害风险或危险的重大性”两个子要件。在责任形式上,生态环境损害预防性侵权责任不能完全套用《民法典》上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三种发端于物权请求权的责任形式,需要从生态环境公共利益预防性保护的需求出发,确立停止侵害、消除危险、风险管控和预防性禁止四种责任形式。在生态环境法典中,有必要将生态环境损害预防性侵权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类型进行规定。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预防性责任;;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责任形式

基金资助:202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视野下的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创新研究”(项目批准号:23XFX01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