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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锴;
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基本权利干预的法律保留自产生以来,经历了个别化、空心化、相对化的过程,并导致了基本权利干预的宪法保留的出现。目前虽然对宪法保留的范围和方式存在理论争议,但并非无法化解。基本权利的干预保留在我国实践中面临着保留范围、保留主体和保留程度的难题。在保留范围上,应当从我国宪法文本出发,对不同种类的基本权利实行不同层级的保留。在保留主体上,应当区分职权保留和行为保留,从而解决规章、地方性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能否保留基本权利干预行为的问题。在保留程度上,应当恪守干预保留的核心是干预行为保留,从而明确干预要有上位法依据是指要有具体的行为依据。构建我国基本权利干预的保留体系,要在区分形成保留和干预保留、单纯法律保留和特殊法律保留、绝对法律保留和相对法律保留的基础上,理顺法律保留和宪法保留的关系,使其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形成合力,并最终为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贡献力量。
关键词:基本权利干预;;法律保留;;宪法保留;;形成保留;;个别干预
基金资助:2024年度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中的合宪性审查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24SFB100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