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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山;
单位:四川省社会主义学院;四川师范大学;
摘要:“特殊职责的人员”这一身份体现着有身份者实施性侵行为对社会公众期待的违反,其底层逻辑是有身份者负有不得性侵低龄女性(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特别的道德、伦理禁令。“特殊职责的人员”在本质上属于责任身份。基于“责任是独立的”这一原理,无身份者加功有身份者实施性侵低龄女性行为的,并不成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在“逆向加功”的情形中,有身份者加功于无身份者实施性侵行为的,也不成立该罪的间接正犯。法益论之“身份说”虽重视身份的规范意义,但将身份界定为“不法身份”,会产生“无身份者实行悖论”:“违法是连带的”,无身份者加功有身份者实施性侵行为,成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共犯;然而,无身份者自己实施性侵行为的,却并不构成犯罪。这显然有违“举重以明轻”的法正义的直觉。不应简单类比德国的“性侵受照护人罪”与日本的“监护人性交等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是具有独立结构的责任身份犯,其保护法益是低龄女性的“性健康发展权”。
关键词:特殊职责的人员;;共犯与身份;;责任身份;;性健康发展权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子课题“新型科技安全领域身份犯的类型、构造与归责”(23JJD820001);; 四川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层司法能力研究中心重点课题“轻罪案件司法限制的解释适用研究”(CSF202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