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郑洋;
单位:北京理工大学;
摘要:在数字时代行为人借助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名誉、荣誉的犯罪案件显著增加,对这类非传统类型的犯罪行为,以侮辱罪、诽谤罪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为主构建的传统制裁体系存在明显的局限性。为此,相关部门积极回应,通过引入寻衅滋事罪,增设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以及降低案件追诉难度等对策来强化治理效果。但是,这些措施并未解决问题的核心症结,网络侵害名誉、荣誉犯罪的现行规制体系仍易陷入困境。对此,后续应以刑事一体化理念作为指引,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进一步予以完善:实体层面,应拓展保护范围,增设损害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名誉、荣誉罪以及侵害死者名誉、荣誉罪,以实现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有序衔接;程序层面,应消解程序障碍,彻底改革告诉才处理犯罪的追诉制度,将“告诉”限制解释为起诉条件并与证明责任“解绑”,以此保障被害人追诉意愿的顺利实现。
关键词:网络侵害名誉、荣誉;;侮辱、诽谤;;网络暴力;;告诉才处理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数字经济时代新型财产犯罪认定规则研究”(22CFX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