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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宪权;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摘要:深度伪造技术系人工智能时代的产物,具有真实性与操作简易性的特征。人工智能技术广泛应用下的深度伪造技术对女性权益、公众认知能力、社会信任机制等多方面带来负面影响,有必要通过刑法对滥用深度伪造技术的行为进行规制。深度伪造涉性信息并传播的行为,可以构成诽谤罪,但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不应将间接故意传播深度伪造内容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在人工智能时代,对于深度伪造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当坚持“技术包容”的谦抑立场,既要警惕技术滥用引发的法益侵害,更要避免过度干预公民的合法表达空间。生物识别信息属于特殊种类的个人信息,应当通过修改司法解释将其合理归入刑法规制范围,从而既能实现与前置法的规范衔接,又能通过严格入罪门槛强化对技术黑色产业的打击力度。应当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增设“非法使用”的行为类型以实现法益保护的全覆盖,同时构建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分级责任体系并强化技术治理义务。
关键词:人工智能;;深度伪造;;非法使用;;身份盗窃;;技术包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网络时代的社会治理与刑法体系的理论创新”(项目编号:20&ZD199);; 202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分流归责进路研究”(项目编号:23YJC820022)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