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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明祥;
单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
摘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中,专门取款人的取款行为大多是共同诈骗犯罪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被害人将资金或钱款汇入行为人所指定的账户,尚不能认定为诈骗既遂,一般只有取款人或其他同案犯将钱款取出,才能认定为诈骗既遂。在特殊情况下,即便认定诈骗既遂,但应视为犯罪还处在未实质性终了状态的,专门取款人帮助取款,仍属于参与犯罪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认为取款人连续为同一特定电信诈骗犯取款,前面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后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共犯的观点,不具有合理性。专门取款人与同案犯事前无通谋,取款时明知自己所取钱款来源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属于事中参与犯罪(承继的共犯)的情形,仍需与委托者通谋并与对方达成共同犯罪的合意,才能成立诈骗罪的共犯。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取款;;共犯;;定性
基金资助:2025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网络环境下的诈骗犯罪研究”(项目编号:GJ2025B10)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