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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苏湘;
单位: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
摘要:如何理解低空开放,影响着低空经济发展。我国航空文化的特殊性和民航事业的发展史决定了低空开放应恪守安全至上理念。在交通立体化的趋势下,人类空间移动的自然本性需求和依法推进空域管理改革的需求共同决定,低空开放以确证国内法意义上的飞行权为法理根据。一方面,安全第一原则和低空空域使用权的公法属性决定了低空空域资源配置管理应由政府主导。另一方面,围绕飞行权保障与安全价值的权衡,低空开放应以分层分类设权为框架,以单纯通知、普通行政许可、特别行政许可和绝对禁止等多元手段为实现方式。我国低空开放制度表达的重点应是继续深化低空空域管理简政放权的改革,探索局部空域特许经营方式和收费制度,完善低空空域应急审批和强制释放机制,强化对地面设施供给的保障和违法规制,缓解低空产业发展和公民美好生活权的冲突。
关键词:低空开放;;低空经济;;新质生产力;;低空空域使用权;;飞行权
基金资助: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法治一体建设下行政制裁制度的整体性思考和构建研究”(项目编号:24FXB004)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