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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开骏;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摘要:被害人自陷风险的结果归责,影响犯罪成立(或者犯罪形态)。被害人自陷风险时结果如何归责,需设定自我答责的成立条件,区分自陷风险的案件类型加以认定。被害人自陷风险并自我答责的条件是:被害人具有责任能力;对危险有明确、真实的认识;自愿陷入危险;被害人单独地或与行为人同等地支配了危险现实化的因果流程。被害人自陷风险并自我答责的类型有:行为人与被害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双方处于同等地位;行为人制造危险仅是结果发生的条件,结果是被害人制造危险的现实化;行为人行为仅有抽象、潜在的危险,被害人自愿陷入而使该危险变得直接、明确,最终危险现实化;行为人制造危险,陷入危险的被害人只要稍有避免危险(或止损)的意识和举动,能够容易地阻断或者避免危险现实化,但被害人不合常理地任由危险实现;表面上是行为人制造的危险现实化,实际上被害人支配了因果流程。被害人自陷风险是否理智(明智),不是自我答责的成立条件(决定性因素),但可以作为一种参考性因素。被害人自陷风险但由行为人答责的类型有:通常情形下的行为人制造并实现危险;行为人在被害人要求下制造并实现危险;行为人制造危险,被害人行为使危险现实化,在一般人看来被害人举动合乎常理;被害人制造并实现危险在某种程度上是被行为人强制的。
关键词:自陷风险;;结果归责;;自我答责;;危险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