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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乐军;
单位: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
摘要:制定程序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基本要件。在当前所实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中,制定程序司法审查实践呈现出审查意愿低与违法认定率低两大实效困境。其成因是系统性的:在制度上,特殊的诉讼构造让法院存在选择性审查的空间;在规范上,模糊的法律规定难以为法院提供明确的审查规则与处理机制;在行为上,消极的审查策略抑制了法院审查的积极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前置直接审查模式,具有效力确定、消解政策风险、保障公众参与权能实现与重新启动制定程序等方面的优势,可以作为实效困境的调适方案。但仍应明确前置审查与附带审查之间的关系,并从前置审查的申请主体、时机、期限、管辖以及裁判五方面展开制度设计,以实现前置审查与行政诉讼之间的价值平衡。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司法审查;;实效困境;;前置审查
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标准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2YJC82005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算法行政合法性审查基准体系建构研究”(项目编号:24BFX24);; 深圳大学2035卓越研究计划青年攻关项目(项目编号:ZYQN2408)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