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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艳红;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摘要:跨境涉虚拟货币犯罪频发,衍生出虚拟货币定性、行为性质界定和跨境管辖等疑难问题,亟待系统性方案予以回应。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币地位,但因其经济价值的存在,不影响其属于刑法保护的财物,且已为司法实务所认可。基于网络主权的有效行使,我国对跨境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的管辖应以泛在连接点管辖规则为基础,直接适用网络犯罪管辖规则,以最大化地行使管辖权。在政策禁止虚拟货币交易的背景下,针对跨境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应结合虚拟货币的财物性质与财产属性,准确把握其法律地位,厘清虚拟货币与资金、债券等其他财物之间的界限,避免将因设立虚拟货币交易所进行现货交易和合约交易而收取手续费的盈利行为一律入罪。
关键词:虚拟货币;;财产犯罪;;跨境犯罪;;刑事管辖权;;虚拟货币交易所
基金资助:2025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刑事涉案虚拟货币司法处置研究”(项目编号:GJ2025B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