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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伊霖;
单位:东南大学法学院;
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潜在的内容安全风险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为平衡安全保护与科技创新的关系,应基于包容审慎的刑法克制主义立场展开刑事归责。在归责体系中,兼具内容提供者和平台管理者双重属性的服务提供者,因对内容安全风险具有排他性支配而居于保证人地位,具有避免风险现实化的作为义务。在归因阶段,应通过危险现实化理论将介入因素纳入规范评价,区分失实内容自动生成型与被动生成型的因果关系判断。在归责阶段,应基于技术规范以现有技术标准判断服务提供者避免法益侵害结果发生的作为可能性,并以规范保护目的范围进一步检验结果回避可能性,合理确定服务提供者承担刑事责任的边界。
关键词:服务提供者;;内容安全;;刑法克制主义;;危险现实化;;规范保护目的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数字经济的刑事安全风险防范体系建构研究”(项目批准号:21&ZD209);; 2024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项目“生成式人工智能虚假有害内容刑事归责困境及纾解”(项目批准号:KYCX24_0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