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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国强;徐金兰;
单位: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摘要:涉外法治建设中,对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立场决定了一国是否会对域外管辖权施加国际法和国内法的限制。以社会本体论为视角,一国行使域外管辖权是其法律权威向国际场域的结构性延伸,其合法性需要回归到国际法中进行评估。但在国际法具有赋权和限制的双重作用下,国内机关能够以国内法替代国际法的限制,灵活锚定法律的地理适用范围。过度行使域外管辖权的本质是以国内等级结构代替国际法的水平结构,进行跨国治理的本体论错位。中国涉外法治建设的目标则是实现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辩证互动。为此,中国应将国际法作为域外管辖权行使的法律依据,凭借国际法限制域外管辖权以应对管辖权冲突,依托国家影响力推动管辖权规则的国家实践转化为国际立法。
关键词:涉外法治;;域外管辖权;;国际法;;社会本体论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普芬道夫《自然法与国际法》(八卷本)翻译与研究”(22&ZD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