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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25年第06期:理解:法教义学认识法理的基本方式

来源:期刊VIP网 时间:


作者:舒国滢;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摘要:法学(法教义学)作为一门具有明显“实践干预”性质(实践性)的学问,应以“法理”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但“法理”并不是“自明的”(“明见的”),不会自动地呈现(或反映)在我们的知觉系统之中,这就需要将“理解”或“理解的体系”作为认识它的一种基本方式。法学上的“理解”对于法理的认识不一定能够达到“全真”“百分之百的真”“绝对真”,但可以实现“逼真”或者“适真”的要求,并在法学知识共同体内部得到普遍承认、接受和认同,形成“共同的科学确信”和“共同的法确信”,即法学知识共同体内部“视其为真”。这种特定的“主体间确信的真理”的形成需要经历一个特殊的复杂的科学化作业,这个过程伴随着从“意见”不断向“知识”或“真理”的梯度上升。所有致力于将法学建构成为科学体系的法学者都应当有这样的认识,并通过自身的学术努力和贡献逐步实现法学的科学化、实现“法律科学真理”的理想。

关键词:法理;;实践干预;;说明的科学;;作为—结构;;使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