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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晓倩;
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摘要:在未成年人冒名场合,网络服务合同诉讼的适格原告存在明显裁判分歧,主要有未成年人作为原告、法定代理人作为原告以及未成年人与法定代理人作为共同原告三种样态。《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冒名行为尚未设有相关规范,立基于网络冒名行为的实体法律关系以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未成年人在诉讼中不应且不宜作为原告。此场合网络服务合同的法律构造可类推无权代理,财产返还请求权的主体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故其应为适格原告。在复杂且存有显著争议的案件中,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证人,其是否出庭取决于当事人的申请和法院的许可。
关键词:未成年人;;冒名行为;;网络服务合同;;原告适格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民事诉权行使限度研究”(24AFX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