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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詹羽洪;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摘要:律师辩护制度作为人权保障中不可或缺的制度支撑,在审判阶段实现普遍辩护后,进一步向审前程序延伸,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同时,从“普遍辩护”到“准入辩护”再到“有效辩护”,也是“补齐”刑事辩护这一法治建设“木桶短板”的必然要求。有效辩护的实质是律师在充分知悉案情的基础上,通过为被追诉人提供法律帮助来使被追诉人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学界对律师讯问在场权的呼吁已持续多年,其核心主张多为在侦查阶段建立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的律师在场制度。该制度虽有试点,但缘于多重因素迟迟难以全面推行。通过分析我国当下司法实践,总结立法变动经验,可以考虑先在审查起诉阶段建立律师讯问在场制度,并采取消极的律师在场模式,同时设置相关配套机制以保障该制度的有效运行。
关键词:律师讯问在场制度;;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控辩平等
基金资助:国家社科基金社科学术社团主题学术活动资助项目“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研究”(23STA042)